【國中部】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國中部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要點-113.09.06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通過
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國中部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壹、目的: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特訂定本要點。
貳、試場規則
一、一般規則
(一) 考生不得有舞弊或意圖舞弊之行為。
(二) 應試前應準備事項
1.各班學藝股長應於考試當日將考試科目、時間及出缺席人數、缺席座號及原因寫在黑板上。
2.將桌面淨空及全班統一抽屜清空或前後轉向,書包整齊擺放於教室前後方,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不得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3.英語聽力測驗當日,各班應檢查播放器材,並將班級電腦開機備用。
(三) 應試文具之規範
1.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
2.考生可攜帶之應試文具包含:2B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修正帶(液)、三角板、直尺、圓規。
3.考生應試數學科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4.考生可攜帶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墊板下不可放置任何物品或文件。
(四) 隨身用品之規範
1.考生不得隨身攜帶非應試用品,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
(1)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筆記本等。
(2)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Airpods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2.考生若使用口罩,應以無圖形、文字之素色口罩為原則,並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二、考試期間規則
(一) 考試正式開始後,考生遲到逾10分鐘不得入場,列為無故缺考,應至教務處待該節考試結束。遲到10分鐘內可入場應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行評量。
(二) 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有相互交談、左顧右盼、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等行為。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始得飲用或服用。
(三) 考試開始後,不得提早離場,考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始准離座,並由監試人員於試卷袋詳實記錄。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該節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行評量。
(四) 考試結束鈴(鐘)聲響起,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放下文具且立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卡(卷),並點卷確認數量無誤後,使得交談或離開座位。
三、作答規則
(一) 考試正式開始後,考生應於答案卡(卷)上詳填(劃)正確班級、座號、姓名,並可開始動筆作答。
(二) 開始作答前,考生應檢查試題卷(本)、答案卡(卷)之科別是否正確。若發現有試題卷(本)、答案卡(卷)科別錯誤情事,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試人員。
(三) 試題卷(本)及答案卡(卷)如有印刷不清、缺頁、漏印或汙損等情形,考生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視人員。
(四) 考生不得故意損壞試題本,且應保持答案卡(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於答案卡(卷)上故意挖補、汙損、塗鴉。
(五) 測驗答案卡需以2B鉛筆劃記作答,修正時需以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帶(液)。未依作答規定劃記,致使電腦無法正確判讀或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六) 非電腦閱卷之答案卷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原子(鋼)筆作答,不得使用鉛筆、螢光筆、彩色筆、摩擦筆等。
四、其他
(一) 如遇警報、地震,考生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二) 違規處理流程:
1.監考人員監考時發現違規事實,請立即制止後,於試卷袋詳實記錄違規行為,並於交卷時知會教務處。
2.若於考試後教師掌握考生作弊事實,請告知教務處,並將違規考生之自述表交由學務處處理。
3.學務處將獎懲建議表及自述表簽出,加會註冊組,由註冊組統一通知任課教師處理違規學生成績。
4.違規情事處理應於該次定期考查成績輸入截止日前完成。
參、補行評量事項與成績處理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經准假缺考定期評量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三、因病假缺考者,需檢附缺考前三日或缺考當日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缺考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四、已補行評量但未完成准假者,補行評量分數不予計算。
五、因事假、該節遲到逾10分鐘及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定期評量補行評量應於定期評量後三日內(上課日)完成,逾期不得補行評量。如有特殊或重大狀況,則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決議之。
七、未依規定辦理補行評量者,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其他關於定期評量補行評量未盡事宜,得由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另研議。
九、本要點經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違規處理要點(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