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111-114 學年度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本土語言教育獎勵計畫
111-114 學年度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本土語言教育獎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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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4 學年度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本土語言教育獎勵計畫
111年 12月 8日新北府教國字第 1112389841 號函發布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7 目及同條第 2項第3 款第 6 目。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9 目與同條第 2項第3 款第 7 目。
四、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第 3 條第 3 項。
五、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 3 條第 1 項。
六、「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 4 項第 2 款與第28項。
七、「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8 項及其附表八辦理。
貳、目的
為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教師及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參、獎勵採計時間:當學年度(每年 8 月 1 日至隔年 7 月 31 日)。
肆、獎勵對象:校長、現職正式教師、現職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不含代課教師。
柒、獎勵方式說明
一、 本土語言認證獎勵
(一)個人類: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測驗,並通過。
1. 資格條件:教師符合本計畫本土語言認證測驗通過條件。
(1) 參加閩南/客家語能力認證,並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通過教師。
(2) 參加原民語能力認證,並通過高級以上能力證明通過之教師。
(3) 閩南語語言認證部分,除中央機關辦理語言能力認證得以採計外,亦認定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全民台語認證」B2(中高級)以上通過之教師。
2. 獎勵方式: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2項第2款第7 目及同條第 2 項第3款第6目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9目與同條第 3項第2款第7目,核予敘獎。
(1) 通過教育部(委託師範大學辦理)或成功大學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核予嘉獎 1 次;通過中高級、高級者核予嘉獎 2 次;通過專業級者核予記功 1 次。
(2) 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核予嘉獎 1次;通過中高級者核予嘉獎 2 次。
(3) 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核予嘉獎 1 次;通過高級者核予嘉獎 2 次;通過薪傳級者核予記功 1 次。
(4) 校長由本局依照校長認證通過級別統一予以敘獎;教師由學校依據教師通過認證級別逕予敘獎;學生由學校依據學生通過認證級別逕予敘獎
( 二)團體類: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比例。
1. 分組方式:依據各學制普通班班級數,分國小組、國中組與高中職組,並依據規模劃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學校。
(1) 國小組:分為小型(未滿12班)、中型(13 班至60班)與大型(61班以上)學校。
(2) 國中組:分為小型(未滿22班)、中型(22 班至45班)與大型(46班以上)學校。
(3) 高中職組(含完全中學) :分為小型(未滿 36班)、中型(36班至60 班)與大型(61班以上)學校。
2. 資格條件:教師符合本計畫本土語言認證測驗通過條件。
(1) 參加閩南/客家語能力認證,並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通過教師。
(2) 參加原民語能力認證,並通過高級以上能力證明通過之教師。
(3) 閩南語語言認證部分,除中央機關辦理語言能力認證得以採計外,亦認定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全民台語認證」B2(中高級)以上通過之教師。
3. 計算方式
(1) 計算公式:(累計通過認證校長、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人數/全校校長、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人數)*100。
(2) 範例:xx國小:閩南語全校通過認證包含校長、5位教師(3位現職正式教師、2位長期代理教師)、客家語通過認證 3 位教師(2 位現職正式教師、1 位長期代理教師)、原住民語認證 1 位教師(現職正式教師),全校50位教師,計算為:
通過認證數:6+3+1=10 人
總計算:(10/5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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