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學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二合一)
1.本案經114年10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後適用之。
2.廢止本校原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適用執行職務)」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適用性騷擾)」。
3.行為人為學生時則由學校學務處及性平會處理,現行師對生或生對生性騷行為(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仍依現行處理機制由學務處受理,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2.廢止本校原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適用執行職務)」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適用性騷擾)」。
3.行為人為學生時則由學校學務處及性平會處理,現行師對生或生對生性騷行為(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仍依現行處理機制由學務處受理,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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