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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本校11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特殊展能市長獎資格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1.推薦類別:分為一般類體育類品德典範類佐證資料不跨類認定
2.報名條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完成(補)請假手續後,在學期間不得有曠課之紀錄
3.名額國中部3名、國小部1名。(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可參與評選,若獲獎則國中部、國小部得各增加1名額。)
4.每生可擇一類別報名,每班每類別至多推薦2人各類別原則上選出1個名額,剩餘之名額,併入申請人數最多之類別或由會議決議之。
5.競賽之認定
(a)政府機關主辦(校內、校外)→積分依標準計分。
(b)民間單位主辦且獎狀具政府機關核准字號→積分以1/2分數採計。
(c)團體競賽(4人以上(含4人))→積分以1/2分數採計。
(d)同一學年度同一項目之競賽,以最高之積分採計1次
(e)參加獎、才藝認證、檢定證明書→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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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優秀畢業生獎項,特別提醒:
1.學習卓越市長獎:每班第1名。
2.局長獎:每班2名。
3.同時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及「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另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皆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
★4.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或「局長獎」者,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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