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部】「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試場規則(國中部)-107.06.26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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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試場規則(國中部)-107.06.26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通過修訂」

壹、考試應準備事項及違規處理方式

一、請學藝股長將當天考試科目、時間及出缺席人數、缺席座號寫在黑板上。

二、應考須用文具應自行準備齊全(如:筆、尺、圓規、橡皮擦、修正帶…等),考生可攜帶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功能之文具及其他非測驗之物品。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任何文具,經制止後而再犯者,該科扣測驗成績3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

三、考試前將書桌桌面及抽屜完全清空,統一將書包放置於教室前後,書桌則無需前後翻轉。

貳、考試中應遵行事項及違規處理方式

一、答案卷及答案卡上務必詳填(劃)班級、座號、姓名,未填(劃)妥正確班級、座號、姓名者,該測驗答案卷及答案卡成績分別扣5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答案卷作答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筆,不得使用鉛筆、螢光筆、彩色筆、摩擦筆等;答案卷使用鉛筆、螢光筆、彩色筆、摩擦筆等作答者,該科或該作答部分不予計分。如為寫作測驗,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筆作答,未使用黑色墨水筆作答者,該測驗成績以0級分計算。如為數學非選擇題,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筆作答,不得使用鉛筆,未使用黑色墨水筆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計分。

二、各科測驗答案卡需用2B鉛筆劃記作答,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三、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或進行其他與考試無關之行為,經制止後而再犯者,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始得飲用或服用。

五、於測驗期間內,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充講義、電子辭典、計算機、手機等多媒體播放器材,一律不准置放桌面或身上,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違反規定或電子產品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該科測驗5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

六、考生應試時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等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七、每節測驗無正當理由遲到未逾5分鐘者,扣該科成績5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遲到超過5分鐘者,一律不得進入試場;若強行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分。如為正當理由而遲到超過5分鐘者,得請假,並補行評量,補行評量時間及成績依其相關規定認定。

八、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除緊急狀況或如廁外,不得提早交卷,下課鐘響始可離開教室,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如廁結束後應立即回到班上,於原位安靜等待考試結束,並不得進行其他與考試無關之行為。

九、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該科扣5分,並視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情節嚴重而經勸導不聽從者,該科成績以0分計算,並視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十、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試人員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於監試人員清點答案卷及答案卡後始得離場。鐘響後強行修改,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如為寫作測驗,扣1級分。

十一、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或學校廣播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二、違規處理流程:

(一)監考老師監考時發現違規事實,請於試卷袋詳實記錄違規行為,並於交卷時知會教務處。

(二)若於考試後教師掌握學生作弊事實,請告知教務處並收集違規學生之自述表,交由學務處處理。

(三)學務處將獎懲建議表及自述表簽出,加會註冊組,註冊組統一通知任課老師處理違規學生成績。

十三、以上違規情形處理之時間為該科測驗後至該次定期考查成績輸入截止日前。

參、補行評量事項

一、本實施要點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九條訂定之。

二、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當次公告之統一補行評量時間完成,並完成請假手續,始得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行評量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假或腸病毒、水痘及法定傳染病確診(需檢附地區醫院以上診斷證明)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該測驗成績以該測驗總成績百分之八十計算。

(例如:補行評量原始成績70分,折算後成績為70×0.8=56分。)

三、補行評量時間須於公告之日期統一完成;於該次成績輸入截止前,未完成補行評量申請手續、補行評量測驗、或請假程序者,一律以0分計算。若有特殊原因者,需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校方審核後,始得以補行評量。

四、全校統一之定期評量由教務處辦理補行評量事宜;非全校統一定期評量之科目則由該任課教師辦理補行評量事宜。

五、其他關於定期成績補行評量事宜未盡事項,得由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另研議。

六、本試場規則經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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